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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年人的六一兒童節
今年全國兩會期間,民革中央提交了《關于加強未成年人從事商業活動權益保障的提案》。民革中央在提案中建議,構建行業許可規范,通過對法定代理人監護權的引導、監督和懲治,形成未成年人從事商業活動權益保護的綜合機制。
近年來,與兒童生存、成長及發展相關聯的行業持續升級,從事商業活動的未成年人群體亦隨之應運而生,這是進一步規范商業活動、切實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真實背景和邏輯起點。對此,應該規范從事商業活動的未成年人群體市場,建構行業準入機制,改善工作環境。應該通過進一步的行政許可,規范、明確和細化行業經營活動的具體條件、服務標準和程序規則,規范市場主體、公開基本情況、嚴控從業資格,以建立健全適合的準入制度和嚴格的退出機制。
在改善未成年人工作環境的具體實施層面,應該推動簽署合同,明確經營者、未成年人及監護人的權利義務;亦可考慮出臺適用童模等行業的格式合同,以細化不同工作環境的具體要求。要明確未成年人禁止從事的行業類型及工作領域,或可考慮以排除法,明確禁止未成年人從事的行業或領域,或設置前置審批程序,即由有關部門對具體的未成年人商業活動進行事前審批備案,經同意后方能實施。要保護兒童的隱私權。未成年人從事特定商業活動應當遵循公序良俗之基本理念,保障兒童的隱私權、健康權等基本權利,禁止影響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的代言行為的出現。此外,保障未成年人的工作環境。具體可從工作年齡、工作時長、工作強度、危險程度等多個維度對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予以保障。
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從不同角度明確了兒童享有生存權、發展權、受保護權、參與權等基本權利。為落實這些基本權利,有幾點需要特別關注。一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征求兒童本人對其欲從事工作的態度,不可強迫或變相強迫兒童從事商業活動。如據《民法總則》等法律規定,在兒童可清楚表達自己意愿的情況下,監護人應當充分尊重兒童意愿。而對不能清楚表達自己意愿的兒童,其監護人亦應當遵循“兒童利益”原則,從兒童健康成長的角度審視從事商業活動的合適與否。二是切實落實兒童的受教育權,杜絕因從事商業活動而失學輟學。因商業活動所帶來的高收入,部分監護人會直接或變相地縮減其子女的就學時間。若無正當理由未送適齡兒童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或造成輟學的,應當依據《教育法》《義務教育法》等法律對父母或監護人進行處理。而對于尚未接受義務教育的低齡兒童,亦應督促乃至強制監護人落實教育機會。三是有必要加強對未成年人家庭的監督,引導親子關系的和諧發展。切實關注商業活動是否存在監護人侵害兒童權益的行為,應包括兒童獲得報酬權以及身心健康之權益。此外,對于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侵權行為,亦應適時引入強制報告制度及強制親職教育程序,從家庭和諧維度提升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之力度與強度